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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公告解读指南.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公告解读指南

1 公告背景与核心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这一公告是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后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税收监管进入了全新的”以数治税“时代。该公告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对电商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合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公告的核心在于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全面收集定期报送其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数据,税务机关通过这些大数据手段,将能够更加精准地掌握电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对于电商企业而言,这既意味着面临的税务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为合规经营的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根据公告要求,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覆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电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平台(如教育、医疗、旅行、咨询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平台,也适用于为境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境外互联网平台

表:主要互联网平台类型及其义务

平台类型 典型代表 主要报送义务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淘宝、京东、拼多多 报送卖家身份信息、销售收入、交易订单等
网络直播平台 抖音、快手 额外报送网络主播与服务机构关联关系
网络货运平台 满帮、货拉拉 报送承运方身份信息、运费收入等
灵活用工平台 猪八戒网、美团众包 报送自由职业者身份信息、服务收入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 Amazon、eBay 报送中国卖家信息及向中国销售的收入信息

2 电商企业的核心义务与合规要点

2.1 信息提供与更新义务

电商企业(平台内经营者)需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给平台企业。根据15号公告要求,电商企业必须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已登记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名称、店铺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未办理登记的个人卖家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名称、店铺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商企业应及时在平台后台更新,确保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的税务风险。平台企业将根据这些信息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从而形成对电商经营活动的全面监控。

2.2 收入计算与申报要求

15号公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确认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商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收入总额计算:收入总额包括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不扣除平台补贴、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这意味着电商企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能以”到手金额”作为申报依据,而必须按照毛收入计算

退款处理: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金额可以作为扣除项,但需明确区分和记录,最终按照收入净额(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计算应税收入。

非货币性收入:如果取得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应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外币收入折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业务发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重要提示:许多电商企业以往可能仅按实际提现金额申报收入,但新规要求平台报送的是全部交易流水(包括平台补贴等),这意味着如果继续按原有方式申报,很可能出现税务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数据大幅差异的情况,引发税务风险预警。

2.3 税务合规与申报衔接

电商企业需要确保税务申报与平台报送数据的一致性,这是15号公告带来的最大挑战和变化:

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开票)均需申报纳税,以往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不开发票不申报的做法将面临极高风险。

需要建立完善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不能仅以支付宝或微信提现记录作为记账依据。

B2B业务必须主动开具发票,因为平台报送的订单信息会与双方的开票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不一致会引发风险预警。

B2C业务即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所有收入也构成应税收入,必须如实申报。

2.4 跨境业务特别规定

对于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15号公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相关收入信息。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注意CRS(共同申报准则) 带来的穿透监管风险,传统”中国供应链+美国品牌+香港资金池”模式可能面临挑战2。

2.5 直播业务额外要求

对于从事直播电商的企业,15号公告设置了额外报送要求: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如果向网络主播或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额外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明确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联关系。

表:电商企业关键合规要点

合规领域 具体要求 风险提示
身份信息 确保平台登记信息与工商/税务登记一致 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税务预警
收入计算 按收入总额计算,不扣除平台费用和补贴 按”到手金额”申报将导致少报收入
退款处理 按规定记录和扣除合规退款项目 虚假退款安排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外币折算 按固定汇率折算,12个月内不变更 随意变更折算方法可能导致申报不实
申报衔接 确保纳税申报表与平台报送数据一致 差异过大可能触发税务稽查

3 时间节点与操作流程

3.1 重要时间节点

15号公告为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以下几个时间点至关重要:

2025年7月30日前:所有在《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平台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025年10月31日前:平台企业需要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

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内:从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在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电商企业虽然不直接承担报送义务,但需要确保在这些时间节点前,自己在平台上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以免因平台报送信息不准确而间接引发风险。

3.2 操作流程与渠道

平台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电子税务局:主要的在线报送渠道。

数据接口直连:对于大型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数据接口与税务系统直接连接。

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其他指定渠道报送。

电商企业则应密切关注平台的通知,积极配合平台完成信息核验和登记工作。同时,应定期(至少按季度)比对平台后台数据与自身税务申报数据,确保两者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表:电商企业关键时间要求

时间节点 要求事项 备注
2025年7月30日前 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 已营业平台需完成备案
2025年10月31日前 平台首次报送商家身份与收入信息 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数据
每季度次月内 平台定期报送季度信息 持续义务
信息变更后30日内 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持续义务
发现错误后30日内 平台更正错误信息 持续义务

4 风险与违规后果

4.1 电商企业风险

15号公告的实施意味着电商企业的经营数据将完全透明化,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报送的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轻松实现以下比对分析:

将企业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收入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收入的情况。

分析企业业务模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还是应该按一般纳税人标准纳税。

对于申报收入长期显著低于平台报送收入的企业,系统会自动发出风险预警,使其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如果电商企业被发现存在以下行为,将面临严重后果:

偷税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将面临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历史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平台不需要报送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追征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历史上的税收违法行为仍可能被查处。

4.2 平台企业责任

平台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机关将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在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如果平台企业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提供信息,也将面临处罚。

4.3 典型案例警示

媒体报道的2024年深圳某3C卖家因PayPal流水与申报差额超200万元,被认定偷税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充分说明了税务大数据监管的有效性和严肃性。随着15号公告的实施,这类稽查案例预计将大幅增加,电商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规工作。

表:电商企业风险类型及后果

风险类型 可能后果 法律依据
少报收入 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虚假申报 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平台不报送信息 纳税信用降级、社会公示 《规定》第十条

5 跨境电商特别关注

对于跨境出口电商企业,15号公告带来了额外的挑战,需要结合CRS(共同申报准则)共同应对。传统”中国供应链+美国品牌+香港资金池”的模式面临巨大风险,因为:

香港公司的穿透风险:如果香港公司被认定为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公司”,其利润可能直接穿透至中国母公司,需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美国公司的居民身份风险:如果美国公司缺乏实际运营(如无人员、无办公场所、无自主决策),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其全球所得需在中国补税。

平台数据报送引发的连锁反应:如Amazon、eBay等平台识别到店铺后台存在中国关联要素(如登录IP、收款账户、退货地址位于境内),则可能将实际控制人信息报送至中国税务机关,触发税务稽查和穿透认定。

为应对这些挑战,跨境电商企业需要考虑重构业务架构,确保符合以下四重隔离原则:

1.身份隔离:中国内地主体、香港公司、美国公司须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经济实质。

2.数据隔离:中国供应链公司不应直接控制海外店铺后台,防止因关联操作触发平台信息报送。

3.资金隔离: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分离但闭环运作,避免与中国母公司账户混同。

4.税务隔离:通过合理规划,确保美国公司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香港公司不构成内地常设机构。

6 行动建议与合规策略

面对15号公告带来的新监管环境,电商企业应采取以下行动确保合规:

6.1 立即开展自查工作

数据比对:立即核对所有平台的后台数据与历史申报记录,重点检查收入、退款、外币折算等关键数据。

信息更新:确保在所有平台注册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且最新。

差异分析:如发现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应主动准备合理解释并及时修正申报。

6.2 优化税务架构

主体选择:根据业务规模和性质,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跨境架构: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应重新评估境外实体的经济实质,避免被认定为”空壳公司”或被穿透征税。

关联交易: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准备好转让定价文档以备检查。

6.3 完善内部管理

财务核算: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所有交易(包括B2B和B2C)都能准确入账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数据管理:建立”平台数据-申报数据-资金流水”三角核对机制,定期(至少按月)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性。

文档保存:完整保存所有交易底稿,包括订单详情、物流凭证、收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保存期限应符合税法要求(一般至少5年)。

6.4 寻求支持

合规培训:加强业务人员的税务合规培训,提高全员的税务风险意识。

持续监控:建立税务合规的持续监控机制,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合规策略。

15号公告的实施标志着电商行业税收监管进入了全新阶段,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已难以持续。电商企业只有主动适应新监管环境,将合规经营作为核心竞争力之一,才能在日益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合规不再是成本,而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保障和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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